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滴滴車主犯罪情況披露:強奸猥褻等順風車主較為集中 2018-08-27 15:57:27  來源:環(huán)球網(wǎng)

滴滴出行再次推上了風口浪尖。

5月6日凌晨,鄭州機場附近21歲空姐李某在搭乘滴滴順風車的過程中,被司機劉某殺害?,F(xiàn)犯罪嫌疑人劉某在逃。

此時距離滴滴車主毆打投資人張恒的“滴滴打人”事件平息,尚不足一周。

車主打人、強奸等案件屢見報端,到底是基于龐大司機人數(shù)的必然現(xiàn)象,還是滴滴平臺的管理模式中確實蘊含著安全風險,我們通過刑事司法實踐追索這一問題。

車主殺人,不是第一次

滴滴車主涉嫌故意殺人、搶劫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實踐中并不少見,將所有案件都用來討論平臺責任顯然有失公允,以下我們僅聚焦車主在履約(行駛)、運營(專職)過程中犯罪情況。但即便如此,司機殺人事件,也不是第一次。

順風車司機劫殺女乘客

被告人潘某于2016年4月計劃利用滴滴順風車接單載客的機會實施搶劫,并購買了迷藥等作案工具。2016年5月2日9時,潘某駕車搭載乘客鐘某,見鐘某系單身女子,又住在高檔住宅小區(qū),遂產(chǎn)生搶劫的念頭。潘某路上借口手機掉落停車,進入后座撿拾手機,并脅迫鐘某通過手機轉(zhuǎn)賬7000元。后因有一輛警車經(jīng)過并停在前方百米處,鐘某見狀掙扎并喊救命,潘某將其殺害后拋尸逃離。

2016年5月3日中午,潘某被抓獲。后公訴機關(guān)以其搶劫罪提起公訴。

“滴滴打人”?較為常見

實踐中,車主與乘客因糾紛、口角而引發(fā)的故意傷害罪案件,屬于車主涉刑中最為高發(fā)罪名,出租車、專車、順風車、代駕均有涉及。

2017年5月19日,滴滴出租車司機李某駕駛搭載乘客,發(fā)生口角后雙方互毆,李某毆打致乘客左側(cè)鼻骨及左側(cè)上頜骨額突骨折(輕傷二級),后被判處拘役六個月,緩刑六個月。

2017年1月24日,滴滴代駕司機要某駕車送被害人孫某,因支付代駕費用問題二人發(fā)生爭執(zhí),毆打?qū)O某致雙側(cè)鼻骨骨折(輕傷二級),后被判處拘役五個月,緩刑五個月。

2015年12月24日,滴滴順風車司機賈某與乘客發(fā)生口角后,要求乘客下車并在路邊對毆打致輕傷一級。后賈某賠償12萬元并取得諒解,被判處判處拘役四個月,緩刑四個月。

強奸、猥褻,順風車主較為集中

因滴滴出行而引發(fā)的強奸、猥褻案件基數(shù)較大,手法多為通過搭載乘客(女)并在后續(xù)交往中實施侵害;但將犯罪行為限定為行駛途中后案件數(shù)量大幅減少,且多集中為順風車車主。

2015年7月4日3時許,滴滴順風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后,在車內(nèi)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,強行與其發(fā)生性關(guān)系。鄭某次日被抓獲歸案,賠償人民幣7萬元后獲得諒解,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

2016年8月15日5時許,順風車主蔡某在其車內(nèi)持電擊槍威脅乘客并強行發(fā)生性關(guān)系,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(量刑含其他強奸案件)。

2016年11月10日2時許,滴滴車主(專職)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后,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,撫摸其胸部及下體。侯某于當日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諒解,因犯強制猥褻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。

屢罰不止,代駕司機盜竊電動自行車

隱匿在司法數(shù)據(jù)之下、未引起關(guān)注但較為普遍的案件類型是代駕司機盜竊案件。僅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在2017年審結(jié)的代駕司機盜竊案件就達十余起。

2017年1月19日3時許,滴滴代駕司機徐某在某天橋下竊取折疊電動自行車1輛(鑒定價值人民幣2470元)。徐某于當日被抓獲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、緩刑六個月、罰金四千元。

2017年1月9日2時許,滴滴代駕司機張某在某地鐵站附近竊取折疊電動自行車1輛(鑒定價值人民幣2400元)。2天后張某被抓獲,后被判處拘役三個月、緩刑六個月、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
該類案件高度雷同,主體均為新入職代駕司機、深夜發(fā)案、地點為地鐵站、公交站附近,竊取對象為折疊電動自行車。

另據(jù)多名被告人當庭供述,其犯罪動機均為經(jīng)濟條件困難、繳納公司要求的培訓費、保證金后無力購買電動自信車,聽朋友(同事)說可以偷一個。

折射:有專職司機有惡性犯罪、交通肇事罪前科

另在梳理案例過程中,部分案件雖不屬于滴滴司機對乘客作案,但在案證據(jù)顯示平臺對注冊司機的核實確實存在疏漏之處,存在含有惡性犯罪、交通肇事罪前科的司機。

宋某系滴滴專車注冊司機,曾因犯盜竊罪、組織越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,2010年2月1日刑滿釋放。2017年8月,其在火車站附近拉黑車(未通過滴滴接單)過程中以“我蹲了12年大獄,我弄死你,信不信”等語言威脅乘客,并強行發(fā)生性行為。

尹某系滴滴出租注冊司機,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1998年1月2日減刑釋放;后于2015年在行駛過程中駕車拖拽欲上車乘客(未通過滴滴接單)致其輕傷一級;后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。

姚某系滴滴專車注冊司機,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 2010年12月刑滿釋放;后于2015年因毆打多人,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。

此外,另有滴滴專職司機在運營過程中涉嫌妨礙公務罪、販賣毒品罪、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等罪名,部分順風車司機亦存在將借用他人豪車注冊作為后續(xù)詐騙、強奸的犯罪手法情況。

以上案例,從地域范圍上橫跨全國,從時間范圍上集中在近三年,從罪名性質(zhì)從殺人、搶劫等惡性案件到故意傷害、詐騙、盜竊不等;但都顯示,滴滴平臺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數(shù)量,遠高于為公眾知悉。

作為一個深植于日常消費、掌握海量數(shù)據(jù)和交易量的公司,現(xiàn)在也許是時候要求滴滴出行拿出徹底整治的方案了;而這顯然不是100萬懸賞和暫?,F(xiàn)有注冊審核能夠解決的。

關(guān)鍵詞: 滴滴車主 情況披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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