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召回正在成為常態(tài)。不久前,在四川成都發(fā)生了一起因召回引發(fā)的汽車消費糾紛,引起了不小爭議。
事件回放
一張召回通知致使12萬定金沒了
郭先生是寧夏吳忠市銀軍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去年1月27日,他在成都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4S店)看中了一輛價值百萬元的瑪莎拉蒂levante。隨后,他支付了12萬元定金,雙方簽訂了《汽車銷售合同》,約定2017年6月30日提車。
同年5月5日,郭先生突然收到了瑪莎拉蒂(中國)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發(fā)來的召回通知,稱“因為發(fā)動機控制模塊(軟件)調解混合氣過濃,使得燃燒不完全,可能會引起發(fā)動機轉速過低,上述缺陷可能會導致變速器進入空擋,極端情況下,可能會導致發(fā)動機熄火”。
該召回通知強調執(zhí)行召回的重要性和緊迫性:“瑪莎拉蒂將為您的車輛免費進行發(fā)動機控制模塊軟件的升級,以消除前述缺陷。收到此信息,請立即將您的車輛送至任何一家瑪莎拉蒂授權維修服務中心,該項維修將立即免費執(zhí)行。”
車輛發(fā)動機存在缺陷,當然要4S店解釋清楚到底怎么回事。收到信后,郭先生就電話通知了4S店銷售人員,可3個月過去了,郭先生也沒得到一個靠譜的說法。“在這期間,我跟4S店商量能不能更換一個車型,或者退定金,一直都沒有溝通下來。”郭先生告訴記者。
2017年9月14日,郭先生突然收到4S店銷售人員微信通知:“按照約定,現(xiàn)在您定的車輛釋放,定金不退了。”銷售人員告訴郭先生,“車輛釋放”的意思就是拿出去賣了,現(xiàn)在定金也不能退給郭先生了。
原來,4S店認為,郭先生沒有在《汽車銷售合同》約定期間提車,也沒有在以后多次商定的期間提車,違約在先。按照合同約定,郭先生的12萬元預付款抵作違約金,不再退還。
4月26日,4S店就此事回復《中國消費者報》記者稱,郭先生收到的車輛召回信件不是他們發(fā)出的信件,4S店對此并不知情。郭先生沒有依據(jù)約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和8月2日前提車,并未向4S店提及車輛召回理由。同年8月29日,郭先生與4S店協(xié)商付款提車問題時,提及車輛召回問題,但并未達成免責解約協(xié)議,而是與4S店再次達成共識為:于2017年9月10日付款提車。
4S店還稱,該車被召回原因為生產廠家針對發(fā)動機控制模塊做的軟件升級。信函中的《有關車輛安全性重要警示函》內容,是指在特定條件下,車輛可能會出現(xiàn)的相關情況。召回前,該車并非存在上述情況。通過此次召回升級后,車輛的使用性能及行駛安全將會更加完善。因此,該車不是質量缺陷被依法強制召回,而是生產商對用戶負責,加強“防火墻”保護措施的自覺行為。4S店認為,證明車輛召回不是郭先生解約免責的理由。
隨后,記者致電瑪莎拉蒂客服中心,編號為34812的客服人員向記者確認郭先生收到的召回函的真實性。對方稱,應原國家質檢總局要求,對瑪莎拉蒂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15日生產的221輛車執(zhí)行召回程序,郭先生的車輛在召回的范圍之內。
該客服人員還告訴記者,在發(fā)布公告時候,為了保證車主安全,瑪莎拉蒂首先會通過掛號信形式優(yōu)先通知車主,再將通知下發(fā)給全國各地經銷商。因此,經銷商收到召回通知的時間可能會晚于車主。
根據(jù)《汽車銷售合同》顯示,如果郭先生違約,4S店可以將預付款抵作違約金,同時規(guī)定了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約不承擔責任。那召回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呢?合同該不該繼續(xù)履行?郭先生的定金能不能退呢?
法律圓桌
正方
消費者可請求解除合同
四川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桂華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八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。”第九條第一、二款規(guī)定: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……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”
郭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訂購了瑪莎拉蒂levante,后接到通知所訂購汽車的發(fā)動機存在安全隱患,可見,郭先生購車是基于對世界名車品牌的信任,未料到訂購的該款瑪莎拉蒂發(fā)動機會存在安全隱患。這種情況,當屬重大誤解。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,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,在撤銷權行使時效期內,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。”因此,郭先生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具有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,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委主張重大誤解,請求撤銷《汽車銷售合同》,要求退回已付定金12萬元。
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邢連超
支付定金訂購車輛,從法律的所有權屬來看,交易并沒有完成,這輛車并不屬于消費者,只有完成了車輛交接,這輛車才屬于消費者。一般認為,發(fā)動機存在缺陷普遍認為是車輛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。等待車輛交接的過程中,出現(xiàn)了廠家因為發(fā)動機安全問題對車輛進行召回,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是一體的,消費者可以以產品質量存在安全問題拒絕購買,要求4S店退還定金。
四川省消委會家用汽車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 李應鵬
因為發(fā)動機存在缺陷,廠家通知召回,按照國家有關召回制度,說明這款車屬于缺陷產品,《產品質量法》規(guī)定有缺陷的產品不許銷售。根據(jù)“三包”規(guī)定,在這種情況下,消費者有主張退車或者換車的權利。也可以按照《合同法》處理,因為合同約定,消費者購買的必須是完全合格的、完好的、沒有任何缺陷或瑕疵的車輛。既然車輛存在瑕疵,4S店就違反了合同,違約在先,所以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,返還定金。如果時間拖久了,不退定金,還要按照相關規(guī)定計算利息。
資陽市消委會秘書長 楊文清
《產品質量法》和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表明,由于設計、制造、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、型號或者類型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的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。在提車前廠商已發(fā)布召回信息,消費者知曉后,可以認為該款車型屬于缺陷產品,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車。
反方
合同應當繼續(xù)履行
四川天潤華邦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律師 闕雯
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,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須符合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條的規(guī)定。郭先生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4S店銷售的汽車存在質量問題,即車輛發(fā)動機存在問題。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質量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。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(guī)定仍不能確定的,受損害方根據(jù)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、更換、重作、退貨、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。”因此,并非產品一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就可以行使解除權。該糾紛所涉車輛在出廠后因缺陷被召回,但在瑪莎拉蒂廠家完成召回修復工作且無其他質量及缺陷問題后,合同應當繼續(xù)履行。
廣東德納(成都)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游
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種:一是雙方協(xié)議解除;二是約定解除,合同約定雙方在什么情況下進行單方面解除合同,如果合同中沒有召回可以解除合同,那合同不可解除;三是法定解除。召回不是不可逆的,也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因素,因此該糾紛均不屬于這三種情形,購車合同應該繼續(xù)履行,該提車提車,該付尾款付尾款,否則視為違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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